本章要掌握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要件中典型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1、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侵权、产品侵权和动物侵权 2、过错推定:地面施工侵权,建筑物等设施侵权 3、衡平责任:被监护人责任 4、职务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应当以职务行为本身属于何种行为而定;而雇用人对于受雇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则是无过错责任。
第一节 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的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 二、构成要件:1、加害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的工作人员和临时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事具体劳动的人员 2、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执行职务无关的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 3、关于过错 1)职务侵权行为本身的过错应当根据致人损害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2)行为人所在单位,雇用人的雇主对受害人的赔偿是无过错责任 三、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 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单位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有利于受害人保护。 雇佣人在实践中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已经实际上演变为无过错责任。
第二节 危险责任(四种无过错责任)
一、产品责任:一)指在产品的消费、使用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1)一般认为,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2)缺陷。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的为缺陷,其他的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标准。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经营缺陷(标示缺陷) 2、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1)损害 2)损害的产生与产品的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即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责任归属: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即不管产品的缺陷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销售者的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以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是过错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他们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受害人的求偿。 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制造者或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责任以后有权要求运输仓储方赔偿损失
四)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 最长保护期: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或消费者时起满10年,赔偿请求权消灭。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对于生产者而言,他还可以以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抗辩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4、使用者的过错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以国家标准作为衡量标准,而以实际造成的污染后果为衡量标准) 2、有损害后果。潜伏性、广泛性和严重性 3、污染环境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推定,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免责条件 1、通用的免责条件:自然灾害 2、特定范围内的免责条件(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1)战争;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的过错 三)诉讼时效:3年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第123条: 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用免责条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何为具体的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一旦认定属于高度危险,则应采取无过错责任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则我们可推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涉及的机动车辆已经被排除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
三)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民法通则123条通行规定 2、不可抗力;在《铁路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对铁路和航空事故的免责事由规定了不可抗力 3、受害人过失;受害人的过失,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但对于受害人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127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饲养动物的界定:1、为特定的人饲养或者管理。 2、依其自身特性,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二)责任要件:无过错责任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由饲养的动物造成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民法通则规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够明确) 对动物有实际的控制权之人和对饲养的动物享有利益的人 非法占有人是否是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我个人支持非法占有人可以成为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因为其在非法占有期间对动物实际有控制能力,且动物的合法占有人由于非法占有的介入实际上不能对动物控制和从动物获得利益。 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期间动物致人损害怎么办?
四)抗辩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完全是受害人责任,则免除饲养人及管理人责任 部分原因,则可减轻饲养人和管理人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表现为挑逗,唆使动物伤人,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动物致人损害 第三节 地面施工和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即为过错。适用过错推定 1、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地面施工的行为。 2、有损害发生。产生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施工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施工行为造成的 4、施工人有过错。表现为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规定
二)责任人 施工人:以独立的主体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人 三)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二、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建筑物的范围 指通过人工建造而附着于土地上的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设施。 二)责任要件 1、损害事实;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2、损害是由建筑物造成的 3、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 过错推定 三)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第四节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一、责任承担:1、加害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先从自己财产中支付赔偿费。(公平责任)2、如果加害人自己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则由监护人负责赔偿。(原则上属于公平责任;但是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责任);3、关于“适当”,考虑因素包括监护人是否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财产能力以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
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
一)夫妻离婚后监护人赔偿责任的承担 《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在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监护人的公平责任,教育、管理、保护机构的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133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快速分析 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离园取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被烧伤面积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这一损失由谁承担?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公平责任,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
三)雇主的替代责任,教育、管理、保护机构的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解释》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快速分析 沈某雇姜某为其建房。某日,姜砌砖失手掉落一块,将在附近幼儿园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沈索赔,沈答曰系姜造成的损害,应由他负责。姜则认为自己是沈某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幼儿园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应是: A.由沈某承担责任,因沈某是雇主 B.由姜、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C.由沈某和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 D.由沈某负赔偿责任、幼儿园负补充赔偿责任
四)委托监护情况下对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案例快速分析:8岁男孩刘迅的父母因公须出国两个月,临行前将刘迅委托给邻居张某夫妇照看。周末,张某夫妇带着刘迅和自己的儿子一起去动物园,刘迅见到小熊猫,非常喜欢,可是小熊猫始终躺着不动,就拿手中弹弓打它想让它站起来,不料因刘迅用力过猛,石子将小熊猫眼睛射瞎。 对于动物园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A.张某夫妇;B.刘迅的父母;C..由动物园自行承担; D.由张某夫妇、刘迅的父母以及动物园各自承担1/3的损失
五)监护人的责任,及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6岁的李某刺伤孙某致其死亡,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李某本人无力赔偿,应如何处理? A.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B.其父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C.应查明李某是否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则父母不赔;不能,则父母要赔 D.李某之父母至少有连带责任
复习巩固题: 每一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职务侵权?如何确定职务侵权的归责原则? 如何认定高度危险?我国对认定高度危险行为有哪些单行法规? 产品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运输者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过错推定适用于哪些特殊侵权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什么原则?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或者委托看管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