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
民法复习课课件
By  乐乐土 发表于 2006-12-25 22:29:00 

民法下复习课  祝大家新年快乐!春天快乐!

民法(上)的回顾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市民社会的宪法。权利法(私权神圣)。利益法。私法。基本原则有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符合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体工商户……)
主体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撤销或者解散),是一种享有权利的资格
自然人行为能力与人的年龄,意识有关;是一种享有权利的能力。10岁;16岁;18岁。意识能力

与行为能力相关的
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引进监护制度。与代理相关,则有法定代理,约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外观具备代理特征,足以让第三人误以为是代理关系,实则为无权代理,获得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法人成员滥用权利规避法律,则引入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揭开法人面纱),否定法人责任独立的保护伞,责任反致给法人成员

民事主体—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律特别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人的集合与财产集合的统一)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与民事诉讼
法人越权行为是否必然无效。

民事主体—合伙(稳定型合伙)
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是通过合伙合同建立的一种追求共同目的的共同关系。
对内,合伙协议;对外,合伙组织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关系构成共同共有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用三个词来描述:无限;补充;连带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以及民事权利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人身利益;财产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自然事实;人的行为: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2、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权利: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保护和救济。自力保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公力保护
(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权利体系之人身权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一般人格权
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商品化权:民事主体对其已具商业价值的姓名、肖像、虚构或者创造出来的人及动物形象、个人签名、动作风格(可统称形象)所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不属于人身权
身份权

最基础的财产权利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绝对权,支配权)
物权的特征: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小例外);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变动必须公示
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区分原则
物权的效力:支配;排他;优先(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请求权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动产与不动产;用益与担保;占有与本物权
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不动产相邻关系
概念: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与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依法享有相邻权
特点: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不动产地理位置毗邻而发生;客体是给与对方便利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内容是必要的便利和限制,并合理使用对方提供的便利
几种主要相邻关系:相邻流水、用水、排水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利用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地界关系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自物权:所有权
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自物权;内容最完整;无期限物权;回归力(各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让渡,然后再回归)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除干涉、妨害的权能
所有权取得:原始取得(八种方式:生产、国家强制取得、国家取得无主动产、先占、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

财产共有之按份共有
所有权量的分割构成财产共有,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是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虽然按份共有人是按照事先确定好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但是其权利义务是及于共有物全部的。共有人的份额是法律上的份额,他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法律上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对外关系中,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债务和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p242)


财产共有之共同共有
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须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有关系因共同关系消灭而消灭。
形式: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合伙共有
处理:按全体共有人意见处理;达不成协议,原则上等分,考虑公平及贡献大小等原则

他物权之用益物权
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特征:限制物权;权利存在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客体为不动产或者动产与不动产构成的综合(企业经营权);独立物权(与担保物权相比);设立权利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我国目前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准用益物权类型: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期限和内容。出让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划拨方式:我国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性质,内容,取得,特征;我国对耕地的特别保护。
地役权: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
水资源使用权和采矿权
典权:概念;出典人;承典人;典价;典权的法律特征
典物回赎;典物转典、出租;典权人转让典物(退典);出典人转让典物,典权人的留买权;典物的风险承担问题;找帖做绝;绝卖

他物权之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以确保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特征:是债务履行的保证;具有从属性;具有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实现具有条件性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间相互区别和联系,分别排列组合
抵押权:主体条件(完全行为能力人);客体条件(抵押物-可抵押的、不可抵押的、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的撤销(恶意损坏第三人的利益而撤销)
抵押权的效力:效力范围;优先效力(顺位问题);追及效力(抵押权人的追及权利,抵押物所有人的处分权,抵押物买受人的涤除权);保全效力(物上代位,交换价值不得减少)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抵押财产

特殊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中国);法定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
质权:债权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质权的设立(动产的,权利的)
质权人的权利:占有留置权;孳息收取(冲抵顺序);优先受偿权(别除权);质物变价权或保全权;质物返还请求权;物上代位权;费用求偿权
出质人的质物隐藏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质权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别之处
转质权的特点,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再设定一个新的质权;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优先于原质权实现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概念;成立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效力范围;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一章的提要;占有的概念、效力;占有一章后面的法律应用

绝对权的救济—侵权行为法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调整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功能:填补损害;预防损害(惩罚性赔偿仍没有脱离这两个范畴)
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和共同侵权;3、作为和不作为
归责体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一种特殊的适用方式);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衡平责任(公平责任、损失分担)
发展:人格保护范围逐渐加强;由过错原则一统天下发展到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多种归责原则互相配合的多元体系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阻却违法的事由);损害(特征和分类[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意义。过错推定的概念和特点)

特殊侵权行为
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过错责任特殊适用方式(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职务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应当以职务行为本身属于何种行为而定,而雇用人对于受雇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自己和监护人都承担公平责任;各自的责任承担;学校,教育,管教保护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几种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受托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每一种特殊侵权的免责条件以及责任人
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诉讼时效;

侵权责任的适用

八种侵权责任形式及其使用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侵害财产权引起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
侵害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过失相抵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因素)
抗辩事由(七种);损失分担(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紧急避险)

用心复习快乐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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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复习课课件
By  yu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6-12-26 9:27:00 

周二下午(12月26日下午)六、七节课,我将在M301上最后一次民法复习课,望没有听到的同学届时前往。


因M301后面的8、9、10都有课,所以我将在第七节课后在就在与M301同层的三楼教师休息室答疑,请所有有问题想当面讨论的同学到那里和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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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复习课课件
By  乐(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6 23:56:00 

同学:民法下期末考试的题型是怎样的?


答:上课在三个班都讲过,但是还有同学没听清楚,于是再说一次,以示公平。


1、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6小题)


2、选择题


1)单项选择题(10小题)


2)不定项选择题(5小题)


3、名词比较分析(4对概念)


4、简答题。(2小题)


5、案例分析。(2题,两编一编一题)


--------------------


题外话: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及时消化,那么任何考试都不会紧张。我们当年上政法学院,老师从来不划范围不说题型,都两眼一抹黑地去考,倒也坦然新奇而且很有挑战性,所以大家都指望有范围老师指重点真的我觉得是一件很没有趣味的事。比如今天的中国法制史考试,很多同学都说没考好,因为老师没在范围里出,可是还是有同学胸有成竹地说,自己考得很好,很满意。为什么呢。因为功夫到了,不论对方出啥招,我们都有招。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去体会一下凭自己的实力在考试中获得骄人的成绩顺理成章地拿到奖学金,然后在别人都在慌神、四处套题、考完了怪罪老师范围划得不对或者太大的时候内心圆满稳操胜券的感觉,真的绝对是超爽!


祝大家复习愉快,开朗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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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复习课课件
By  乐(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6 23:59:00 

请及时察看本博的留言,一些比较有普遍意义的同学问题我会及时更新在博客留言处。


有问题一定要问。若短信我没有及时回复,原因可能是:1、我在图书馆看书,没带手机。
2、我手机没电了。
3、我在开会。
4、我在监考。


但是,但凡问了,我一定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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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

民法学(下)周二1、2(x2-207);
 
民法学(下)周五1、2(X2-303)
 
婚姻法           周五3、4(X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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