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北方
与“程序正义”等名词一样,“司法独立”在当下的汉语语境中是个时髦的提法———以至于每当有司法腐败的案例发生,我们的法学家和法律评论者就要把问题归结为司法不独立,仿佛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一旦司法权获得了独立,我们的法官就一下子会脱胎换骨,公正、廉洁、自律,对“法的精神”的坚守等美德会奇迹般地在法庭上浮现。
这是一种典型的“只问收获,不问耕耘”的高调,一种抽离了历史演进的逻辑前提的呓语,一种披着现代性外衣的新式迷信。对于一个健康和谐的现代社会而言,司法独立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在看到司法独立播下的福泽的时候,一定要问一问,司法独立是怎么来的。是天上掉下来的吗?
虽然美国的开国者们一开始就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并将其体现在美国宪法之中,但最高法院的地位起初是无足轻重的,当1790年美国人开始修建华盛顿特区作为这个新生国家的首都时,他们根本就忘记了给最高法院准备一个办公的场所。乔治·华盛顿当年为了任命大法官的事煞费苦心,因为那些卓有成就的人对这项提名并不感兴趣,无论是大法官职位的声望还是待遇都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
这种状况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手上得到了扭转,他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认了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国会立法是否合宪的权力,奠定了最高法院的权威。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实际上使美国的司法权获得了对立法权的制约力,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凌驾于立法权之上。这一判决曾激起过反对的声浪,但最终获得认可并成为美国法制传统的一部分。但最高法院不具有天然的权威,坦尼法院在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所作出的黑奴不是美国公民的判决就激起了全面的反对,林肯总统带头抵制最高法院的裁决。这一判决直接导致了南北战争。
法的本质是对正义的探索,它不能仅仅诉诸强制执行,而是要诉诸力量的真正来源———人心中的道德理念。坦尼和马歇尔虽然都按各自的理解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解释,但结局迥异,一个被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一个在司法的万神殿中享用香火。
我们的某些法学家应该从历史中读出自己的幼稚。司法部门的独立和权力是争取来的,不是谁能赐予的,其力量的来源是法哲学家们和法官们对“自然正当”理念的坚守和自我克制。如果美国的大法官们个个如坦尼一般昏庸,最高法院的权威会得以建立和保持吗?我们的法院系统具备获得独立权的资本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想象的结果也只能有一个,司法腐败会更加严重,司法将成为这个社会最黑暗的死角。
(据《南风窗》李北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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