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沁娟(法068班)的书面回答:中国民法将何去何从? 虽然我还没有进入民法的知识大殿堂去深刻学习它,但作为一名初学者,我个人认为应立足中国国情,博采众长,吸收先进国家的先进经验。 如何立足于中国国情呢?我认为应深刻研究中国的历史特别是近代和现代的经济发展史,掌握中国的经济发展特点和趋势。其次,要了解中国的文化传统,民事立法符合中国的传统和习惯,这样有利于民法的普及和认同。 怎样吸收先进国家的先进经验呢?首先,决不可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否则,就会像我国建国初期,照搬苏联模式一样,弊大于利。 其次,学习吸收西方先进的立法模式,让民法真正成为对抗公权力的有力武器,切实保障“市民利益”。 再次,中国是对外开放的国家,与国际接轨势不可挡,所以要遵守国际惯例,如果与之相冲突应折衷。
乐乐:独立思考是十分珍贵的(我的回馈)
冯沁娟同学:很高兴看到你认真思考了我在课堂上提出的如此宏大而庞杂的问题“中国民法将何去何从”,而且作为刚刚涉足民法不到三天的初学者还能够很好地用文字记录自己的独立思考,这一点尤为可贵。
你的回答很值得赞许和讨论:
1、“立足于中国国情”。民法植根于人民大众,浸润于历史与现实的深厚土壤,其“正义性”、“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与它能否全面准确地捕捉、反映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具有鲜活生命力的部分有关,与它能否结合一个复杂多元的现实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找到符合人的基本需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甚至尊重自然规律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为人类福祉而努力的“善良民法”之路有关。因此,我完全同意你关于“研究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经济发展史的观点”。关于文化传统的问题,是一个更宏大的问题。几千年的文化传统,民情社情不是一朝一夕猝然产生,而是在悠远而宽广的历史长河中缓慢形成的非常滞重非常庞杂,其中还涉及到广袤地域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糅合,以及中西文化的冲突和彼此浸染,现代性与传统性的相互影响,民众选择与学者提炼的难度以及个体的偶然性与宏大叙事背景之下总体概括研究的冲突。甚至所谓传统文化本身也是精华与糟粕共生,如何尊重如何摒弃是一个争议很大也很难定夺的问题。民法要兼顾历史和现实,的确是一个多学科共同研究努力的结果。
2、“吸收西方先进国家先进经验”。很欣喜你能提到“苏联模式”,这说明你通过上学期的学习对中国法律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脉络认识。长期以来,政治社会完全取代“市民社会”,公权力完全操纵“私权利”,政治本位,否认商品经济,忽视个人权利、个人需要,否定社会中的人应该具有的个性自由,抹煞社会生活中一切有关个体的成分,正是新中国建立之初错误地理解了“社会主义”,生搬硬套所谓“苏联经验”,在社会生活模式上左倾冒进,拔苗助长,从根本上颠覆法制的结果。这种种理念上的错误,以及在经济建设中忽视社会现实和经济规律,盲目在一个较低的生产基础上搞些“共产主义”的形式实验,共同造就了新中国建立后三十多年民法缺位,私权缺位,社会陷入非人性,经济陷入非经济的停顿混乱状况。
3、你提到“理念”,非常好。理念优先这一点对我们尤其重要。过去十几年以来,我们急切地学习西方成熟的法律制度,从很多形式上几乎可以做到相差无几,而且我们由于后发现代化后发法治化的缘故,甚至可以在诸多成熟制度中通过现实的效用遴选甄用,但是这种制度上的跟进,结果却无外乎“橘生淮南为橘,橘生淮北为枳”,似乎总是水土不服,无法推行。为什么呢,就是你所总结的“理念问题”,形式上学得再好,观念没有跟上,则法律再花哨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我们不仅要树立民法是对抗公权力保护市民利益的武器的观念,还要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让人民真正成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清醒认识的,自由平等尊重自己同时又尊重他人的理性自强的“经济人”,肯于也敢于并能够为权利而斗争,市民社会的培育不能指望政治社会主动让渡权力,也不能仅仅指望所谓精英阶层的启蒙,更需要市民自我意识的觉醒,对人的主体性的一个自我培育并且自我斗争。只有心里有了坚定而值得尊敬的信念,则对强权的怯懦才有机会让位于对权利的无限尊重和追求。
中国作为一个超过十三亿人口的大国,的确不能孤立于世界而独存,要与世界共存,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但同时更要注意的是对本国几千年历史文化传统的研究积累,尊重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历史,传统,尊重自己的人民,尊重规律和规则,这条路,艰难而漫长。中国民法将何去何从,是一个宏大社会背景下的大问题,但是却能越过这些抽象的概括的叙事模式,直指每个人的权利认同与理念解放。鉴于此,我因为你珍贵的思考喝彩,同时因为我们各自对自己对社会对国家所负的责任共勉。
乐乐
2007年3月8日夜 |